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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奔马复合肥公司诉某肥业公司、闫某某、某农资中心、某塑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某农资中心联系闫某某,要购买一批价格较低的硫酸铵肥料。后闫某某联系某肥业公司,明确表示购买一批“小硫铵”(即氮、硫含量不合格硫酸铵),同时从某塑业公司处购买2050个印有“‘喜地珂’牌硫酸铵、生产厂家金昌奔马复合肥公司”的定制包装袋。某肥业公司将其厂内生产化肥剩余的边角料、原料等灌装后销售给闫某某,共计82吨,闫某某加价销售给某农资中心。在未索要质检报告等相关产品证明的情况下,某农资中心再次加价将化肥出售给农户,使用后出现农作物烧苗现象,庄稼受损严重,某农资中心与农户达成赔偿协议。经鉴定,该批化肥游离酸、水分不符合标准及标识规定。金昌奔马复合肥公司对各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立即停止使用金昌奔马复合肥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损失41万元。

  【裁判结果】

  某肥业公司、闫某某、某农资中心、某塑业公司在其生产的商品外包装上,擅自使用金昌奔马复合肥公司名称,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金昌奔马复合肥公司涉案商品品牌的知名度、销售规模,各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及后果等因素,酌定由某肥业公司、闫某某、某农资中心、某塑业公司赔偿金昌奔马复合肥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生产劣质化肥并使用金昌奔马复合肥公司的包装袋进行灌装销售,给购买使用该化肥的农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仅违反了产品责任,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引人误认为其制售的劣质化肥是金昌奔马复合肥公司生产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是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的典型案例,警示企业经营者要想健康持续发展必须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合规经营,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未经许可不得在产品标识上使用他人的商标、包装装潢或企业名称,否则将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