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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制药公司诉李某某技术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例】

  2001年12月,李某某与某药物碱厂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开发止咳新药“润喉止咳露”,合同对技术入股及分红进行了约定。2005年,某药物碱厂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某制药公司开始投入生产销售“宣肺止嗽合剂”(曾用名:润喉止咳露)。2013年,某制药公司未经李某某同意,将该药申请名称为“一种中药止嗽制剂”的发明专利,李某某得知后提起专利权确权诉讼。2018年7月,法院终审判决确认李某某为上述药品发明专利的共有权人,并与某制药公司共同享有名称为“一种中药止嗽制剂生产工艺”的专利申请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李某某颁发上述两项发明专利的专利证书。后因某制药公司拒绝支付2020年之后的收益,李某某诉请判令某制药公司支付技术成果收益3454276元及利息91757.43元。

  【裁判结果】

  考虑到李某某与某制药公司有长期技术合作关系,如果从源头上解纷,更有利于专利成果发挥最大效益。经过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自愿向某制药公司转让涉案两项专利及相关权益,某制药公司向李某某支付专利转让款、一次性技术成果收益费、技术分红款1600万元。

  【典型意义】

  新药品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应用生产,凝结着研发人员心血与智慧,也需要药企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及时间成本。合作开发是新药品等技术类项目常见的开发模式,有利于研发资源与资金、生产资源的强强联合,但现实中,由于合作基础和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合作双方发生矛盾、合作项目搁浅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以调解的方式让研发人员将共有的两个专利转让给药企独自拥有,研发人因此获得经济回报,药企取得完整的专利权,有利于技术成果进一步转化应用。法院着眼于从源头化解纠纷,不就案办案,彰显了鼓励科技创新、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审判理念,同时也为类似技术合作项目陷入履行僵局如何破解提供了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