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三爱堂”是兰州市具有一定历史和文化象征意义的地标建筑物。1955年底,某部队医院迁入该建筑,自此对外简称“三爱堂医院”,开设有包括“三爱堂医院皮肤整形门诊”在内的科室,在社会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兰州三爱堂整形美容门诊部于2014年成立,其在门头标识“三爱堂整形”,提供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营业场所与“三爱堂医院皮肤整形门诊”仅相隔一条马路。某部队医院认为,兰州三爱堂整形美容门诊部使用“三爱堂”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系有意误导公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请判令兰州三爱堂整形美容门诊部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三爱堂”文字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裁判结果】
“三爱堂医院”名称与该部队医院提供的服务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已具备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兰州三爱堂整形美容门诊部在其店面门头上突出使用“三爱堂整形”文字标识,结合双方的营业场所距离以及二者在诊疗科目、服务领域、服务对象、服务地域等方面的重合,兰州三爱堂整形美容门诊部使用“三爱堂”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混淆行为,易使社会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损害了该部队医院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判决兰州三爱堂整形美容门诊部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三爱堂”文字,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20000元。兰州三爱堂整形美容门诊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三爱堂”作为区域地名虽然属于公有领域,但是经营主体将其作为自己名称的一部分,经过长期使用已形成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该区域的其他同类经营主体,在选取企业名称时应作出合理的区分和避让。本案明确了以地名等通用名词作为企业名称时应遵循相关规定和限制,避免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厘清了商标的规范合理使用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的界限,体现了司法保护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经济社会秩序的鲜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