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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某国际公司诉某农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赛雷特”苹果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为新西兰植物和食品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授权英某国际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英某国际公司发现某农业公司未经许可,自2018年起大量生产、种植、繁殖和销售“赛雷特”品种的繁殖材料,并收获了“赛雷特”品种苹果进行销售。英某国际公司诉请判令某农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权损害赔偿)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

  【裁判结果】

  某农业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生产、繁殖、销售“赛雷特”品种的繁殖材料,并取得收获材料进行销售,侵害了“赛雷特”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判决某农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繁殖、销售“赛雷特”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并对所有侵权繁殖材料(植株、枝条等)作消灭活性处理,同时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判决赔偿英某国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30万元。某农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无性繁殖园艺作物侵权的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例中,回应了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同一性鉴定中授权品种的样品来源遭质疑时,如何破解侵权认定难的问题;明确销售收获材料是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行为的自然延伸与递进,应将其侵权行为作为整体进行考量与评价;在停止侵权方式上采用切除接穗后嫁接其他非侵权品种的处理方式,细化了灭活处理的具体方式,兼顾品种权人的利益保护和侵权人的合理主张,体现了裁判执行的灵活性与合理性。本案裁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一贯立场,以高水平的司法实践向国内外表明,中国致力于为所有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以严格的司法尺度为种业知识产权保驾护航,助力种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