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市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服饰店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物品及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某服饰店不服,向某市政府提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维持某市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某服饰店对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某市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某服饰店的诉讼请求。某服饰店不服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发现某市执法局在本案中作出的行政处罚未与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存在行政处罚合理性问题,遂向某市执法局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双方以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处罚裁量不当问题。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罚款金额调整成7000元的调解协议,并作出(2023)琼73行终1号行政调解。
【典型意义】
本案系海南法院对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行政调解的首例案件。案件通过类比行政机关同时期同类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幅度,运用调解手段积极主动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较好推动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正确平衡合法性与合理性,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作出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对在知识产权领域运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行政调解方式,推动以多元综合手段化解知识产权行政纠纷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