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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超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张某超入职海南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担任外贸部经理,负责公司国外市场营销业务,具体工作包含拓展公司业务、和国外客户建立联系、沟通了解需求、按照订单供货等。2020年5月,张某超以其丈夫杨某雄的名义注册成立海南研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某公司),张某超利用其在华某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国外客户信息等经营信息,多次将以较低价格购进的与华某公司相同的“鱼胶原蛋白肽”产品出口销售给华某公司的客户国外M公司、H公司、A公司等,并谎称研某公司系中间商,上述产品均来自华某公司。经鉴定评估机构鉴定,M公司、H公司两家国外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等信息属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另,张某超与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张某超依法负有保守华某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保密范围包括经营情况信息、货源情报信息、市场渠道(资源)信息等。截至案发之日,张某超向该两家国外客户出口销售“鱼胶原蛋白肽”52406千克,违法所得1028872.87元。案发后,张某超的丈夫杨某雄代为补偿华某公司损失80万元,华某公司对张某超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张某超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超在本案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8872.87 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张某超不服提起上诉。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张某超在二审庭审中当庭认罪、悔罪,二审审理期间表示主动退缴剩余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风险,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对张某超宣告缓刑。张某超已经退赔受害人并取得谅解,故罚金数额可酌情调整。二审改判被告人张某超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刑事手段依法打击侵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犯罪,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营造规范有序的营商环境。通过厘清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明确经营信息商业秘密认定方法。二审改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准确把握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案析法明理,教育被告人充分认识其行为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危害性,认罪服法,警醒和震慑其他人尊法、守法,尊重、保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