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杭州某公司主张其享有《三国杀名将传》手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海南某公司开发《霸王雄心》游戏的计算机软件,并授权广州某公司运营该游戏。上述两款游戏均系以三国为背景的卡牌类网络游戏。杭州某公司认为其游戏《三国杀名将传》上市在先,《霸王雄心》游戏在游戏人物形象、具体游戏参数、游戏界面等方面均与其游戏存在实质相似,构成对《三国杀名将传》游戏的著作权侵权。同时主张《三国杀名将传》整体构成著作权法中的视听作品,海南某公司、广州某公司侵犯其作品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请求判令海南某公司、广州某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万元。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游戏选取了超过98个三国时期人物,赋予了具体形象、技能、天赋、兵器、锦囊等,体现出个性化的创作、编排和设计,可以在手机上下载安装游戏客户端软件后在线运行,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数值的设定类似于对游戏的玩法、规则、功能的说明,任何人在创作游戏的过程中均无法避免,系游戏规则的一种普遍体现,不应当被垄断,故不可作为著作权侵权比对的内容。游戏的设计要素属于竞争资源,具有竞争利益。原、被告同属国内网络游戏市场的经营者,游戏中的参数相似会削弱原告游戏与游戏玩家的粘连性,导致原告的相关市场受损。判决海南某公司、广州某公司赔偿杭州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网络游戏可纳入著作权法进行保护。游戏规则尚无统一的定义,法院可要求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游戏规则的含义予以明确,并据此审查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超出合理限度的模仿行为,导致权利人相关市场受损,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对案涉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界限、著作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衔接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厘清。二审判决作出后,两被告主动向权利人杭州某公司履行了赔偿款项。本案对规范游戏行业制作、杜绝“搭便车”行为,促进游戏产业健康发展,保护游戏开发者的利益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