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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某水电公司与上海某能源公司、东方某海洋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东方某海洋公司与惠州某水电公司签订《总包合同》,约定将太阳能光热海水淡化供水惠民工程由惠州某水电公司总承包。总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惠州某水电公司与上海某能源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将涉案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及技术服务分包给上海某能源公司。后东方某海洋公司与上海某能源公司签订《成套设备合同》,将涉项工程成套设备及技术服务发包给上海某能源公司承包。签订上述合同后,各方在履行系列合同过程中出现纠纷,惠州某水电公司以《技术开发合同》未实际履行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技术开发合同》,上海某能源公司返还惠州某水电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及利息。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技术开发合同》与《成套设备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均为案涉太阳能光热海水淡化供水惠民工程,且均为该工程的设备与技术服务,二者标的物一致,主体设备也一致。综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及系列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看,《成套设备合同》承接并取代了《技术开发合同》。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上海某能源公司返还惠州某水电公司款项504.9万元。一审判决后,上海某能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通过比对案涉《技术开发合同》《成套设备合同》《分包合同》附件约定的供货内容、当事人在另案中提交的证据和陈述,进一步查明《成套合同》与《分包合同》内容一致、价格基本相同。上海某能源公司通过另行与东方某海洋公司签订《成套设备合同》的方式,表明《技术开发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惠州某水电公司请求解除《技术开发合同》的主张应以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法院以严格司法助力生态保护,推动绿色发展,不断激发新质生产力,向“绿”图强,助力海南打造“清洁能源岛”,发展海上风电、光伏等绿色产业。法院在查明双方因太阳能光热海水淡化系统开发产生的系列合同纠纷基础上,综合考虑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依法公平划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判决上海某能源公司返还惠州某水电公司合同款项500余万元,推动双方多个诉讼纠纷统筹解决,避免因双方纠纷拖延时间过长影响涉案海水淡化工程建设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