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北京某音公司自2016年开发并上线运营某音App以来,通过与用户的约定,构建了以保护原创视频为宗旨的运营体系。某音App现已成为公众所熟悉并广泛运用的短视频传播平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2022年以来,北京某彩公司通过其开发运营的8个微信小程序,向用户提供去除某音平台视频水印、“一键去重”功能,其中1个小程序以重庆某新公司的名义对外显示,实际该公司不负责运营,仅分取一定比例收益,罗某某系重庆某新公司一人股东。北京某彩公司还通过自身微信公众号对小程序进行推广,引导用户绕过北京某音公司的原创审核机制。
2024年2月,北京某音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某彩公司、重庆某新公司、罗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彩公司、重庆某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00元,罗某某就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截至庭审时,案涉小程序已关闭,但北京某彩公司运营的公众号上仍有推广文章。
裁判理由及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认为,某音短视频的某音号、某音标识、某音水印是北京某音公司特有的署名方式,受法律保护。北京某彩公司、重庆某新公司运营的小程序提供“一键去水印”和“一键去重”功能,割裂了短视频与创作者及某音平台的联系,为侵权提供便利,破坏北京某音公司保护原创的运营体系,影响平台经营和市场份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侵权主观故意、影响范围、获利情况及北京某音公司维权开支,法院酌定北京某彩公司赔偿200000元,重庆某新公司、罗某某在3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删除推广文章、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北京某彩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互联网竞争新业态模式下,涉及“去重”“去水印”小程序获取和修改数据行为的合法性判断问题。本案明确了短视频创作分享平台对其特有的创作者署名形式享有竞争性利益,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兜底条款”,从小程序使用目的、方式和行为效果进行考量,对通过破坏技术保护措施、诱导用户绕过平台审核等手段为可能的侵权行为提供技术支持,牟取短期利益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既破坏了原创保护机制,亦损害了原创作者合法权益,妨害平台商业价值的实现。本案强调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和法律原则在数字经济中的重要性,是对破坏性技术创新“灰产”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次有力打击,有效维护新媒体领域的良性竞争,为技术创新行为的正当性评价和判断标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和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