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成都某益公司与某欣床垫厂、刘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成都某益公司于1998年2月26日申请注册“某益及图”商标,该商标于2008年3月5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23年5月,被告某欣床垫厂被发现大量制造并销售带有“安喜某益”标签标识的床垫产品,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某欣床垫厂生产多种规格的“安喜某益”床垫,作出没收“安喜某益”标识床垫,没收标有“安喜某益”产品使用说明书、床垫包角、标签、沿标、斜标,罚款50340元的行政处罚。而某欣床垫厂系从刘某某处购买已经制作完成的案涉使用说明书、床垫包角等标签标识,在其生产的床垫上进行“贴牌”使用。刘某某曾申请注册“安喜某益”商标,并指定使用于“床垫”等商品上,但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决定书,认为该商标与“某益及图”近似,构成对“某益及图”商标的摹仿,对该商标不予注册。

  后成都某益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某欣床垫厂、刘某某系涉案商品的共同制造者,“安喜某益”商标已被驳回注册,二被告仍在商品上使用该标识,并突出放大“某益”、缩小“安喜”,“搭便车、傍名牌”意图明显,主观具有恶意,客观上与“某益”系列商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认为,某欣床垫厂生产、销售带有“安喜某益”标识的床垫,并突出使用“某益”字样,与成都某益公司的“某益”权利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故某欣床垫厂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刘某某作为“安喜某益”商标的申请人,在明知该商标不予注册的情形下,仍以盈利为目的向某欣床垫厂销售了包括正标、斜标、合格证、说明书等一系列“安喜某益”侵权标识,数量较大,对某欣床垫厂“贴牌”使用侵权标识的行为具有共同故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某欣床垫厂承担连带责任。最终酌情确定某欣床垫厂、刘某某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优化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营商环境、保护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驰名商标、维护两地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与常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引发纠纷不同,本案涉及制造销售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签标识行为。该行为同样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权利人通过大量投入和长期经营打造的品牌形象。本案的审理,对制造销售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签标识行为的性质认定以及与购买使用该标签标识的产品生产者之间共同侵权行为认定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示范意义和参考价值,有效维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力保护了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