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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公司与西藏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本案系原告重庆某公司诉被告西藏某公司欠付合同价款引起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西藏某公司(发包人,甲方)与重庆某公司(总承包人,乙方)于2018年9月25日签订合同,约定重庆某公司向西藏某公司出售用于某工程的设备以及相关软件等,合同含税总价8970000元。2018年12月7日,重庆某公司向西藏某公司发送《要求验收的函》,要求西藏某公司进行验收,并载明若在函告期限内仍拖延验收的,重庆某公司将按本函告之日或2018年12月20日(以先到时间为准)作为完成日期,并视为验收合格。2018年12月8日,重庆某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西藏某公司发送《律师函》催要合同尾款。后因西藏某公司仍欠付合同价款2470000元,重庆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西藏某公司以案涉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尾款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进行抗辩。

  裁判理由及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西藏某公司向重庆某公司支付合同尾款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中,案涉合同约定第三笔价款的支付条件为甲方验收合格并出具终验合格报告后十日内,余款的付款条件为保修期满后十日内;同时约定,甲方验收和付款的累计时间应在乙方送达验收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视为验收合格。重庆某公司举示的《要求验收的函》《律师函》等证据能够证明重庆某公司发函要求西藏某公司组织验收的事实,而西藏某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其有拒绝验收的合理理由,因此可以认定西藏某公司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合同付款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即于2019年2月1日视为验收合格。综上,判决西藏某公司支付重庆某公司合同款247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判决后,西藏某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大型基建工程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的理解与适用。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对合同价款支付条件进行约定,如约定某部分合同价款的支付需经一方当事人验收案涉工程合格。对于一方当事人以工程未经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合同价款的,本案综合审查项目交付情况、要求验收情况以及当事人拒绝验收之理由,从而认定价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本案对维护经济活动秩序、保障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