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2日,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成都锦江区某汽车辅料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汽车润滑油产品,2024年1月从上门推销商贩处购进某品牌润滑油HX3 15W-40共32瓶、HX7 5w-40共24瓶、HX8 0w-40共20瓶,商贩赠送HX 5+10w-40共2瓶,共计78瓶。除当事人使用1瓶HX8 0w-40润滑油于自用车保养外,其余77瓶截止查获时尚未售出。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上述商品供应商资质、商标授权销售许可等文件。经上述商标权利人受托人鉴定,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事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
处罚理由及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汽车润滑油需求量随之提升,消费者一旦使用了假冒伪劣的润滑油,不仅会磨损车辆机件,更会影响车辆正常运行,甚至引发交通事故,给消费者权益带来损害。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侵犯某品牌润滑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不仅能够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且能对行业经营者起到警示一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