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泉州市某服装公司为自己的服装拍摄了许多模特场景照片并用于在线上网店销售服装。被告成都某商贸店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络店铺,该店中商品名称为“羽绒棉服衣女中长款2021年冬天加厚大毛领棉袄大码修身显瘦外套女”的商品详情中未经许可使用了泉州市某服装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害了泉州市某服装公司对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请成都某商贸店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0000元。
被告成都某商贸店认可开设涉案店铺使用被诉侵权图片的事实,但是该产品并未有实际销售产生。同时,泉州市某服装公司在2022年就同一个链接产品以商标侵权为由向成都某商贸店提起诉讼,双方达成和解并约定不再向成都某商贸店主张权利,泉州市某服装公司在一年以后再次就相同的事实行为以著作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系以诉讼的方式谋取利益,不应得到支持。
裁判理由及结果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泉州市某服装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成都某商贸店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平台网店中使用涉案作品,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但本案与之前提起的商标侵权案件使用的是同一份时间戳取证证书,取证对象为同一链接同一产品,可见泉州市某服装公司在前案即已明知成都某商贸店的行为既侵害商标权也侵害著作权,但其并未在前案诉讼调解过程中告知成都某商贸店可就侵害著作权问题一并和解解决,且双方达成“不再就本案向成都某商贸店主张任何权利”的和解协议后,在成都某商贸店未实施新的侵权行为情况下,针对同一事实行为再次提出侵害著作权诉讼,将本可一次解决的纠纷,先后拆分诉讼,其诉讼目的显然并非为制止侵权,而意在获取额外赔偿,难谓是正当行使权利。同时,成都某商贸店在前案调解中支付的赔偿金额也与其行为的侵权后果基本相当。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定成都某商贸店在网店中使用被诉侵权图片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害,但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泉州市某服装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权利滥用的认定要件进行拆解规范,合理划分了合法维权与权利滥用的边界,既保障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有利于鼓励权利人积极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也对权利行使行为提供正确引导,有利于知识产权环境良性发展,促进持续创造创新。权利人有权对侵犯自己著作权与商标权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以制止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尊重并依法支持。但同时应厘清权利滥用与正当行使权利的边界,权利人在依法行使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其行为应秉持善意,人民法院在平等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坚决规制权利人的维权行为,以保障有限的司法资源能为权利人提供必要且充分的司法救济。若权利人就受到侵害的权利首先提起一项诉讼,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本应告知侵权人可就侵害另一权利一并和解解决,但其并未予以告知,且在已经与侵权人达成“不再就本案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的和解协议后,在未出现新的侵权行为情况下,针对同一事实行为再次提出侵害著作权诉讼,将本可一次解决的纠纷,先后拆分诉讼,既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也造成司法诉讼案件的非正常增长和司法资源的不合理耗费,其诉讼目的显然并非为制止侵权,而意在获取额外赔偿,属于权利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