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贵州某酒公司依法享有某酒瓶立体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成都举行的“第108届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期间,原告贵州某酒公司发现贵州某酿酒业公司、泸州某酒业公司在展位上销售案涉侵权产品,该产品的瓶身形状、外观与某酒瓶案涉商标高度近似。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了贵州某酒公司的良好商誉,给贵州某酒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贵州某酒公司故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及结果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标系立体商标,而被诉侵权产品虽瓶身颜色与案涉商标指定颜色存在一定色差,但在立体商标所包含的要素中仅中部圆形凸起部分使用的文字、图案有所不同,且二者均使用细螺纹浮雕瓶颈、圆鼓状瓶身、鼓架式瓶底,无论是立体形状、整体结构,还是瓶身图形构图均构成近似。两被告公司的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对案涉立体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被告贵州某酿酒业公司、泸州某酒业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贵州某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晰了立体商标侵权认定的裁判规则,强化了对知名品牌的司法保护力度,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示范作用。作为一起典型的立体商标侵权纠纷,法院在审理中准确把握立体商标保护的核心要素,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虽然在瓶身颜色上与权利商标存在色差,但在细螺纹浮雕瓶颈、圆鼓状瓶身、鼓架式瓶底等关键立体特征上构成高度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这一裁判要旨确立了立体商标侵权比对中"整体观察、重点比对"的司法标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指引。该判决有力震慑了白酒行业存在的"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彰显了司法机关服务保障品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