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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锦江区某烤鸭店与成都某烤鸭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成都锦江区某烤鸭店(简称锦江区某烤鸭店)系开设于锦江区钢一区的一家冒菜小吃店,“某妹烤鸭”系其持续使用20余年的服务名称,该店铺于2022年入选大众点评网站“必吃榜·2022成都必吃餐厅”并获得奖牌,多年来多名网红博主在小红书、抖音平台中推荐锦江区某烤鸭店并获得大量点赞、收藏;CDTV食不可挡栏目组、四川广播电视台SCTV吃八方栏目组、综艺真人秀节目《是好朋友的周末》等在腾讯视频号和优酷视频网站发布对锦江区某烤鸭店“某妹烤鸭”的宣传视频。被告成都某烤鸭店成立于2022年10月14日,其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店铺、网络平台中使用“某妹烤鸭”字样,并在店内使用了“必吃榜”“开在老小区,排队十多年”等广告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混淆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在“大众点评”及“抖音”软件首页显著位置刊载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00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锦江区某烤鸭店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将“某妹”与所售商品及相关餐饮服务相结合,以“某妹烤鸭”标识从事冒烤鸭经营活动,“某妹烤鸭”已经与锦江区某烤鸭店形成了稳固且特定的指向关系。锦江区某烤鸭店在网络平台上广泛长期以“某妹烤鸭”作为服务名称进行宣传推广且获得大量点赞、收藏,并获得大众点评“必吃榜”奖,相关宣传推广证据能够客观地反映出“某妹烤鸭”服务名称在同类餐饮中具有一定影响且受广大消费者认可,且具有一定显著性且起到了区分市场的作用,“某妹烤鸭”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被告成都某烤鸭店注册时间明显晚于锦江区某烤鸭店的经营时间,作为同业竞争者,被告成都某烤鸭店应当且显然知悉锦江区某烤鸭店已经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在先竞争权益,仍然在其经营店铺店招、网站、抖音、大众点评等场所和平台中均突出使用了与锦江区某烤鸭店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某妹烤鸭”相同的字样,且已有消费者将被告成都某烤鸭店所经营的店铺误认为锦江区某烤鸭店的关联店铺,被告成都某烤鸭店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混淆行为。

  此外,被告成都某烤鸭店在其经营宣传中使用了“开在老小区排队十多年”“必吃榜”等内容,但其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是已开设十几年的“某妹烤鸭店”并获得“必吃榜”的客观事实,因此,法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认定该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判决被告成都某烤鸭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公开平台上刊载声明,并赔偿锦江区某烤鸭店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0元,该案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厘清“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认定规则、规制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示范意义。此类案件需从两个方面把握裁判标准:一是判断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中涉网络平台宣传情况的认定,除考虑服务名称在抖音、小红书、腾讯及优酷视频、大众点评等相关网络媒体平台上的长期宣传推广外,还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在上述网络媒体平台上对于该服务名称的评价和参与程度进行综合认定。二是故意将其他同业经营者具有识别性的宣传语和获奖证明用于自身经营的店铺、网站、抖音、大众点评等场所和平台进行违背事实的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构成虚假宣传。该判决为数字经济时代餐饮行业标识保护提供司法指引,通过否定性评价“流量抄袭”行为,引导经营者以产品创新而非“寄生性经营”获取竞争优势,对净化网络餐饮消费环境、促进“网红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