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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某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某大学商业诋毁案

  【案情摘要】

  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系生产X型号机场吹雪车的生产企业。西安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西安某大学出具了X型号机场吹雪车与Y型号机场吹雪车及发动机的分析报告,该分析报告对两款吹雪车的性能在理论上作出了优劣分析,并得出Y型号机场吹雪车优于X型号机场吹雪车的结论。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上述报告系商业诋毁,将西安某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某大学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报告仅是该学院接受委托依据公开资料进行的理论研究报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西安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将西安某大学出具的报告用于经营活动中并对外进行传播,不构成商业诋毁。遂判决驳回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确定科学研究机构接受委托出具的专项研究分析报告在何种情况下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典型案例。科学研究机构作为某一行业的专门性研究机构,其为企业经营活动所出具的研究分析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本案中,案涉报告没有作为经营者的相关经营信息使用,报告的研究方法科学与否、结论正确与否应遵从学术报告的评价标准,不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