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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种业公司与张掖某种业公司、武功某农资服务中心、焦作某种业公司、武功某农资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案涉玉米新品种被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某国际良种公司。原告山东某种业公司经品种权人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并承担诉讼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后,得出被控侵权品种与原告主张保护的玉米品种构成近似,上述检测结论可以作为认定被控侵权玉米品种构成近似的判断依据。因涉案被控侵权玉米种系张掖某种业公司生产并销售,故判决张掖某种业公司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50万元。武功某农资服务中心与武功某农资公司举证证明了销售种子的合法来源,在本案中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在原告已经尽到初步举证责任的情况下,结合查明事实,综合认定涉案被控侵权玉米品种生产者,并依职权向鉴定机构进行调查,确认原告自行委托鉴定的证明力,以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合法利益。同时,注意区分源头生产者和末端销售者,鼓励权利人向侵权源头主张权利,积极营造助力种业振兴的良好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