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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某电器公司与南京某管理公司、西安某贸易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情摘要】

  原告珠海某电器公司是一家主要研发空调有关技术,制造和销售空调的世界知名企业,在产品的研发上投入了大量资金,其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广泛认可,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并获得“蒸发器”的发明专利,至今合法有效。原告发现被告南京某管理公司、西安某贸易公司侵害其专利权,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所标注的生产者南京某管理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且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构成侵权,判决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典型意义】

  “贴牌”生产情形下,产品标注的生产者与被控侵权专利技术实施者可能并不一致。本案明确在此情形下,权利人可以选择仅向产品所标示的生产者主张侵权责任,由其承担生产者责任,在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法认定产品标示的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及举证难度,强化对知名品牌企业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