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陕西某航电公司是某军用飞参系统(俗称黑匣子)的生产厂家,被告曾某曾在该公司担任高管。曾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其控制的西安某科技公司以陕西某航电公司名义与客户开展飞参系统配套设备采购及检测维修业务,后被公司发现,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并约定了高额违约赔偿金。曾某从陕西某航电公司离职后,并未遵守《和解协议》约定,继续与客户开展相关飞参系统配套设备采购及检测维修业务。陕西某航电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认定西安某科技公司、曾某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承担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及西安某科技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约定高额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部分应视为惩罚性赔偿,具有预防、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的目的和作用。二被告故意违反协议约定,情节严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遂判令曾某及西安某科技公司向陕西某航电公司承担1000万元违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适用约定惩罚性违约金的典型案例。对于高科技军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利用任职便利以企业名义开展相关业务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显示出人民法院对于高科技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