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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影视公司与某酒店放映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某影视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影视作品的放映权,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某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主体,在客房内提供了机顶盒、投影仪等放映设备,并在放映设备中安装了可供入住者点播案涉影视作品的播放软件。原告某影视公司认为某酒店的行为属于向公众提供电影作品点播服务,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酒店服务经营主体,提供的主要是住宿服务,而非观影服务,主观上并无通过放映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案涉作品的意图,且被告提供的案涉放映设备来源合法。也未向其提供某APP的会员账号,更未将案涉作品直接存储于其提供的放映设备中。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对案涉影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影视作品放映权的典型案例。被诉酒店仅仅在客房内提供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能够联网的终端播放设备,并未将影视作品存储于终端播放设备,也未向入住者提供相关播放软件的会员账号、密码,不应认定该酒店构成对影视作品放映权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