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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源与某单位办公室、上海某出版社侵害作品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李某源系某两部汇编作品的作者,其通过走访、采风并阅读大量书籍,结合了陕北民俗文化中的婚嫁、满月、祝寿、丧葬等风俗,对千余首陕北民歌进行选择、收集、整理并分类,通过对民歌内容的特殊选择及具有个性化色彩的编排体例,体现了作者对陕北风俗的独特理解。某单位办公室未经李某源同意,委托上海某出版社出版了被诉侵权作品,该书两部分内容的目录中歌谣的编排顺序与李某源汇编作品目录中的编排顺序基本相同,多个注释部分内容基本一致。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侵权成立,判令某单位办公室向李某源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并刊登致歉声明,上海某出版社在5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陕北民歌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传承与弘扬。案涉汇编作品作者通过走访、采风、阅读大量书籍考证等方式,对千余首陕北民歌进行选择、收集、整理、分类形成独特的编排体例,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本案科学区分了民间艺术作品与在民间艺术作品基础上形成的汇编作品,对传承和发展民间艺术,保护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一定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