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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四川某酒厂有限公司与陕西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咸阳某公司在与陕西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合同到期后,未经该公司许可,自行联系酒瓶、瓶盖、包装盒、包装箱等包材生产商,生产某系列白酒的包材,并联系四川某酒厂生产负责人杜某某灌装假冒某系列白酒后进行销售。案发后,法院依法审理认定咸阳某公司、寇某某、朱某某、杜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后陕西某股份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咸阳某公司、四川某酒厂、杜某某、朱某某、寇某某及各包材生产商陆续起诉至法院,形成十起民事赔偿案件。法院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开庭审理,并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最终促成十起关联案件全部调解结案,赔偿金额共计549万余元。

  【典型意义】

  企业品牌关系着企业的形象和商誉,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优势的核心要素,商标权属于品牌的核心资产。有效发挥司法审判作用,能够遏制仿冒搭车等侵权行为,维护企业品牌的市场独占性和消费者信任。本案既体现出对民事侵权行为的惩罚性,也保障了权利人尽快实现合法权益,实现了知识产权审判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