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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某后视镜公司与西安某汽车配件经营部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

  江门某后视镜公司系涉案两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注册在汽车配件上。涉案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与江门某后视镜公司建立了稳固的联系。西安某汽车配件经营部在销售的汽车配件上使用了与江门某后视镜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还在产品外包装盒上使用了与江门某后视镜公司相同的企业名称、地址等,易使公众混淆,误以为其销售的商品系来源于江门某后视镜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安某汽车配件经营部等三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赔偿权利人为维护知识产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但权利人主张的开支必须是为了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必要发生的。江门某后视镜公司在与本案无关联的第三地进行的两次无实质差别的重复公证,明显超出维权合理开支范围,过度加重了西安某汽车配件经营部的负担,故对江门某后视镜公司涉及重复公证的产品费、运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等不予支持。遂判决三被告赔偿江门某后视镜公司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共30000元。

  【典型意义】

  合理开支是权利人为维护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进行调查取证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判令侵权人赔偿权利人为维护知识产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是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作出的重要规定,体现了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和全面赔偿权利人损失的原则和导向。但是,合理开支要以维权必要为限,权利人主张的开支必须是为了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必要发生的费用,要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超出合理必要范围的开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