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原告杨某系案涉权利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西安市开设餐饮公司经营西安特色饮食糊辣汤。2016年4月,被告邢某注册被诉侵权商标及群组商标,在西安市开设餐饮公司经营胡辣汤。2017年6月,被诉侵权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裁定无效,但被告继续在经营店招牌上使用该商标,并许可他人加盟经营,且又在相同服务类别上重新申请注册上述被诉侵权商标。杨某遂将该餐饮公司、邢某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述被诉侵权商标及群组商标再次被裁定无效。法院经审理判决二被告停止侵犯案涉权利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注册商标涉及的制作肉丸糊辣汤技艺被列入莲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法院以加盟合同载明的24家加盟店加盟费平均价值乘以酌定30%的商标贡献率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以二被告的侵权情节酌定2倍的惩罚性赔偿倍数判决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增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保护意识和创新活力,同时通过指导被告变更企业名称,积极创造和累积自身商誉,达到了维护被侵权企业合法权益与恢复侵权企业经营的双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