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西安某日化有限公司是两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黄某某自行采购原料及外包装,制作标记有上述注册商标的清洁剂、干洗剂,通过线上和线下多种渠道进行销售,数额巨大,经权利人报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某某与黄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两种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二人实施的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中,杨某某提议实施犯罪,提供生产工具,负责产品销售,确定销售价格,在共同犯罪中起决定作用,系主犯。黄某某在该犯罪中,听从杨某某指挥,实施加工及发货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杨某某与黄某某实施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共同犯罪中,杨某某提供假冒产品、车辆,组织黄某某等人前往高校进行销售,黄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积极实施销售行为,承担犯罪成本,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到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组织他人生产并销售,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对其应酌情从重处罚。判决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典型案例。针对被告人杨某某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组织他人生产并销售,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实施侵犯多个商标专用权的犯罪行为,法院依法从重处罚,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彰显人民法院严惩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强决心,有力震慑潜在的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