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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智能终端整合第三方资源作为付费权益卖点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天津某公司享有某电视剧的著作权。原告发现,用户通过被告某智能公司运营的家用智能屏搜索涉案作品名称后,可跳转至网盘资源页面,获取由网络用户发布的网盘分享链接及提取码。用户付费成为会员后,即可直接在智能屏上完整观看网盘中存储的涉案剧集,并可享受高清画质、倍速播放等会员专属功能。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家用智能屏系统的运营方,利用整合后的网盘资源,将“完整播放网盘视频”作为其付费会员的核心权益销售并直接获利。在此模式下,其应当知晓通过网盘链接提供影视剧存在极高的侵权风险,但未对此采取任何合理、有效的技术预防措施,未尽到与其商业模式和获利情况相匹配的注意义务,构成了帮助侵权。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人工智能技术与互联网产业深度融合背景下,智能终端平台化运营引发侵权责任认定的典型案例。平台以家用智能屏为载体,将来自网盘等渠道的视频播放服务作为核心付费点,实际深度介入内容提供环节。平台从该服务中直接获利,且在能预见侵权风险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范,具有帮助侵权的主观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智能终端已经从传统意义上的“设备提供者”演变为综合性平台,平台的注意义务须与商业模式相匹配,不得以智能终端为名规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