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某将其摄影作品发布于某网站。原告发现被告某信息公司未经其许可,自动将其运营的A网站上转载的该摄影作品同步分发至其运营的B小程序中,A网站用户协议中载明的分发渠道并不包括B小程序。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署名权,请求法院判令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将其运营网站中的用户上传内容,未经用户同意即分发至其控制的小程序,此时平台作为内容的主动提供者,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平台利用技术手段自动同步分发用户内容时的责任认定。当平台未经用户同意,自动将用户在某一平台发布的内容抓取并分发至其控制的其他平台或渠道,其行为属于提供网络内容,应当承担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这一判断有助于定位平台在利用算法等技术进行内容聚合与分发时的法律角色,提示平台在开展跨平台内容聚合分发业务时,必须获得合法授权,并明确告知用户其内容可能被使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