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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删除侵权内容构成帮助侵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影视公司享有某热播剧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主张在被告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中存在海量侵权切条视频,以某科技公司构成帮助侵权为由诉至法院,原告胜诉并获得赔偿。此后,原告以用户蒋某将部分电视剧切条视频进行动漫化处理,上传至涉案短视频平台构成直接侵权,某科技公司接到原告合格通知后未及时删除下架处理构成帮助侵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用户蒋某上传切条视频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某科技公司因海量切条视频传播被诉帮助侵权承担责任后,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常规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模式之外,应当更为积极、精准地适用审核策略和过滤措施,以有效遏制其他侵权行为的蔓延。但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在收到合格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在7日后方进行下线处理,对此存在过错,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用户蒋某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近年来,长视频平台与短视频平台之间因版权侵权引发的纠纷日益激烈。本案中,法院明确对于平台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审查需结合权利人主张的特定的直接侵权事实和规模进行。某科技公司之前因海量切条视频传播被诉帮助侵权,并不影响权利人基于其他用户对同一作品的其他传播行为再次主张平台构成帮助侵权。并且,平台因帮助侵权被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需承担更高注意义务,更为积极、精准采取审核策略和过滤措施,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蔓延。本案通过强化平台对侵权通知的响应时效要求,彰显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惩治重复侵权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