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信息
原告:盐城市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某研究院、某大学
2.基本案情
原告盐城市某有限公司曾与中国某研究院、某大学等单位共同完成了“锌电解过程重金属水污染物源削减成套技术及装备”,该成果通过科技成果鉴定并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同意,使用双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申报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侵害了原告的其他科技成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对各方在原合作成果中的技术贡献、被告申报奖项所依托的技术内容逐一比对,认定被告并非直接使用原合作成果申报奖项,而是在原合作成果基础上,与案外单位开展了新的研发工作。新形成的科技成果中,原告贡献的技术内容已被完全替换为其他不同的技术方案。被告基于新成果申报奖项,不构成对原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侵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盐城市某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裁判要旨
在产学研合作中,一方在原合作成果基础上开展后续研发,如形成对原成果相关部分进行实质性替换、具有独立技术贡献的新科技成果,后续研发方可依据新成果行使相关权利。各方共同完成原成果的事实,不构成对后续独立研发及基于新成果申报奖项权利的永久限制。
4.典型意义
现在技术不断更新迭代,合作方在原有成果上继续升级研发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成果归属、权益分配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案将司法裁判规则与产学研合作的创新发展需求深度结合,为科创领域成果权属与权益分配纠纷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有效破解了产学研合作后续研发“权责界定难”的困境。
一是确立产学研合作成果的“以贡献定权属”判定规则,破解权责界定难题。一直以来,如何区分产学研合作中原成果与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属、判定后续研发申奖等行为的正当性,是业界与司法实践的难点。本案着眼于识别原成果与新成果中各方的具体技术贡献,甄别新成果是否对原成果相关部分进行了实质性升级、形成了不同的技术贡献,保障了后续研发者基于独立研发产生新成果行为的合法性,有效避免了“一次合作、终身绑定”可能对科技创新活力的抑制。
二是本案为科创链条接续发展提供规则保障。基于产学研合作中后续研发成果的相对独立性,既保障了原成果完成者的合法精神权利,也鼓励了科创主体在已有技术基础上的大胆突破与升级创新。通过判决彰显了司法鼓励科技创新、激发创新活力的价值导向,对科研力量的持续探索和自由创新“解绊松绑”,对于营造健康有序的科技创新生态,保障创新链条接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