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4年9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获得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汕头市雇佣工人非法生产假冒先正达、农达、拜耳、杜邦、富美实、巴斯夫等品牌农药,对外销售给被告人章某甲、郝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非法经营数额合计167万余元。被告人章某甲、郝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明知被告人章某某销售的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农药,仍然购进并销售至江苏、河南、山东等地。被告人林某某伪造涉案商标标识并销售给章某某用于生产假农药。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涉案农药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章某甲、郝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林某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章某甲、郝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捌万元至三十四万元不等;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宣告禁止被告人章某某、章某甲、郝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林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三年内从事农药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仿冒农药直接影响农作物的产量与质量,严重危害农民合法权益,影响国家农业安全。本案犯罪行为涉及地域广,仿冒农药生产地为广东,销售地遍布江苏、河南、山东等多个省份。各被告人跨省作案,链条长且隐蔽,受害农户多且损失大。根据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精神,针对商标标识伪造者、仿冒农药制造者、销售者均判以实刑,科以罚金,并对各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