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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利边界的确定:权利要求如何解释?——侵犯某清洗装置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原告公司是“空气压缩机水冷管壳式冷凝器胶球自动在线清洗装置”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其经调查发现,被告1公司在其工厂内使用涉嫌侵害专利权的产品,而被告2公司为被告1公司提供了涉嫌侵权产品。经比对原告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完全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被告2公司抗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存在数个区别技术特征,其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层叠设置”中“层叠”结构技术特征如何解释的问题,根据说明书和附图,“层叠设置”应理解为案涉部件的空间位置关系,其限定的是一种案涉部件按照上、中、下的顺序在同一方向自上而下布局,而非原告公司理解的部分部件构成“层叠”。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限定位置的“过滤网”、两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可对比性的问题,技术特征的比对应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对应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过滤网并未设置在涉案专利对应的限定位置,且国家标准亦规定了冷水机组入口管道需设置过滤网,故被诉侵权产品的过滤网设置与涉案专利限定位置设置的过滤网并非替代关系。关于如何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通孔的数量和对应关系的问题,依据涉案权利要求的记载,可以认定涉案专利对外筒体上通孔的数量及位置、内旋转筒体上通孔的数量均作出了明确限定。经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内外筒体及其通孔的结构、数量均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存在区别,完成工作的技术手段亦不相同。综上,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原告公司所主张的权利要求 1的保护范围,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经最高院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解释权利要求,应以其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同时结合说明书及附图、专利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等因素,既不能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过度扩张保护范围。本案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未能全面具体反映其技术特征,以致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存在歧义,故而需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系统全面地理解发明的技术方案,准确界定权利边界,确保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避免权利要求的扩大解释侵害公共利益,损害公众信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