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原告某公司2001年成立后一直经营服装服饰零售、批发、服装制造,连续多年入选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其在天猫平台开设的官方旗舰店销售“太平鸟”服装产品,经过多年推广和经营,“太平鸟”品牌在服装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被告吴某某在淘宝网店销售与原告货号相同、款式相同但非原告生产的服装产品。原告遂起诉主张被告抄袭其服装的款式款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装款式和款号系服装企业的重要资源,产品款号是消费者快速查询识别具体产品的主要方式,没有款号相关公众无法精准定位到被诉商品,而如果款式不同,相关公众就算看到被诉商品很可能不会购买。原告涉案服装款式和款号能为其带来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其对涉案服装款式和对应款号享有合法竞争性利益,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被告的侵权行为明显挤占了原告的交易机会,对原告的商品构成实质性替代,给原告造成实质损害,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权利人的服装款式在市场上具有一定辨识度和影响力,是其核心竞争优势,服装款号是权利人和合法授权的销售方管理产品的编号,更是消费者检索服装的重要途径。作为与权利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利用服装款式和款号对应的关系,抄袭权利人服装的款式和款号,吸引消费者关注,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客观上损害了权利人的商业利益,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品牌和产品商誉的故意,也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获取了不当的竞争利益,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