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原告公司主营“品品香”和“晒白金”系列白茶产品。为维护其产品质量及品牌美誉度,原告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制度,并建立产品“一品一码”可追溯和防伪系统,能够为该公司和消费者提供识别、追溯商品来源以及辨别真伪的便利。被告某茶舍在拼多多和淘宝平台运营的店铺中销售刮掉溯源码、防伪码的“品品香”、“晒白金”白茶商品,销售数量3000余件。据此,原告主张被告刮码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要求赔偿损失。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告“刮码”销售正品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销售的商品系正品,虽然商品出售前外包装盒上的防伪溯源码被刮除,但该种改变并未达到影响商标指示商品来源功能的程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也不会影响消费者对商品本身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其次,被告“刮码”销售正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作为茶叶的经营者,其应当知晓原告公司和其经销商之间关于品牌管控的约定,但其仍然通过销售刮码商品的行为帮助上游经销商销货,并从中直接获取利益,其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被告低价销售刮码商品的行为,攫取了品品香线下经销商的交易机会,不正当地获取了较其他合法经营者更多的竞争优势,破坏了经销该品牌商品的其他经销商之间的正当竞争秩序,也使得消费者对原告的价格体现及品牌美誉度产生质疑,长此以往,会造成对于商标品牌价值的贬损。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官说法
市场经营主体通过溯源码及防伪码的方式建立产品溯源机制,以维护其产品的价格体系、质量及品牌美誉度,符合行业惯例,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其他市场经营主体不应恶意进行破坏。本案中,被告作为同行业经销商,明知原告对其产品的品牌管控,仍然通过“刮码”的方式,低价销售原告的正品,破坏了原告的商品管控体系,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为自身牟取不当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