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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清、渠道明,合法进货免除赔偿责任——“南孚”电池商标侵权案

  简要案情

  原告公司系第1469801号、第19482042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包括电池,电池充电器,电池、蓄电池等。原告在被告某小超市购买了带有原告商标标识的电池两粒。被告某小超市系“多多买菜”平台的自提点,其与平台签订了《多多买菜门店合作协议》,每单提成0.14元至0.6元不等。2023年1月,被告某小超市在平台有优惠活动时多次自行或委托他人帮忙从多多买菜平台下单购买涉案电池,每次1单,每单2粒电池,每单金额3.99元,并指定其门店为提货点。平台送货后由其门店加价0.5元左右对外出售。经过现场演示,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无法获悉商品提供者的具体信息。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首先,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均来自多多买菜平台,且从购买流程上看,消费者无法直接获取商品提供者的信息,无论是被告自行购买还是其委托微信好友购买均系基于对多多买菜平台的信任和平台活动规则的利用。其次,虽然多多买菜门店协议约定服务费由商家提供,但在交易过程中无法看出具体提供者,可见多多买菜平台实际承担着服务或者商品提供者的功能。再次,被告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价格与原告正品的批发价差距不大,且均是在平台促销期间购买,交易渠道、商品来源合法。最后,被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专业程度低,被控侵权商品系平价日用品,市场售价不高,采购价格合理,被告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销售的系侵权商品,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综上,被告履行了审查义务,商品进货渠道合法,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仅需停止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合法来源抗辩是指在构成商标侵权时,但若销售者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且能提供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需要零售商对于其所销售商品的来源,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一要查验供应商的经营资质,是否有销售相关商品的授权,二要注意价格是否合理,避免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异常交易,警惕低价陷阱,三要保留好进货合同、发票、物流单据、交易信息或者聊天记录等,以便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