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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星期三”不“疯狂”,商标权利有边界——“疯狂星期三”商标侵权案

  简要案情

  2021年4月7日,原告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了第43639948号“疯狂星期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为35类,该商标目前在生效状态。被告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了“疯狂星期三半价玩乐园!快来徐州乐园疯狂一下”的短视频及标题为“疯狂星期三,半价玩乐园 徐州乐园暑假狂欢开幕”的文章。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公司使用“疯狂星期三”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提起本案诉讼。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疯狂星期三”作为提炼的宣传语放在文章及视频中,系描述性使用。被告公司自行发布或委托发布文章及视频,是为了宣传自己营运的徐州乐园游玩园暑期推出的促销活动,不属于为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广告、推销的服务范畴,与原告公司注册的商标类别不构成类似。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注册商标应当具有一定显著性。如注册商标因为本身显著性较弱或者淡化为通用名称,则不能排除他人的正当合理使用,从而限制公众的合理自由表达。本案中“疯狂星期三”多为商家促销时使用的广告语,被告公司的使用未脱离广告语的使用范围,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原告公司据此主张商标侵权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