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原告公司系“托马斯”“图片图片1.png”“图片图片2.png”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公司于2013年申请注册第13649719号“越诚托马斯”商标,该商标先后经过异议、行政诉讼等程序,2021年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无效;2014年被告公司曾因侵犯“托马斯&朋友”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行政处罚5万元。原告公司经过取证发现,被告公司生产的越诚玩具小火车使用了与原告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的人脸车身造型,并通过1688、拼多多、义乌购、京东等多个平台进行销售,遂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具有明显恶意,侵权情节严重,原告公司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应予以支持。遂以原告公司取证的37家店铺的销售数据为依据,按最低单价及评价数量计算销售额,并结合行业最低利润率19.4%,确定以侵权获利作为基数;综合考量被告公司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危害行业秩序等因素,酌情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4倍。遂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50万元。该案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适用惩罚性赔偿是落实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举措,用于对恶意侵权行为的规制。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认,可以在计算赔偿基数所需的部分数据确有证据支持的基础上,根据案情反映的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区间范围,裁量确定合理的赔偿基数,并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