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服饰公司系一“假两件系带短袖上衣”美术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该作品登记日期为2024年6月3日。某服饰公司网店上架按照该美术图案制作的成衣的时间为2022年5月2日。周某开设的网店销售了与涉案美术图案同款的服装。某服饰公司在周某的网店购买了该服装,某服饰公司开具的发票显示开票人为烨某公司。某服饰公司主张周某、烨某公司侵犯了作品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烨某公司已注销,成某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法院委托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及柯桥法院轻纺城人民法庭版权AI智审工作室对该美术图案进行查重,结果显示案外人的社交媒体账号于2022年3月6日、2022年3月7日发布的视频中均显示了与涉案美术图案同款的假两件短袖上衣。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作品登记证书仅为形式审查,并非实质审查。即使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亦不足以证明登记的美术图案必然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仍应判断该图案是否具备独创性要求。某服饰公司主张涉案美术图案于2022年4月20日完成,根据该图案制作的成衣于2022年5月2日上架销售。但本院依职权委托调查的结果显示,早于2022年3月6日,网络平台上已出现了相同款式的服装。现有证据显示在某服饰公司创作、发表涉案美术图案之前,公开途径上已有在先发表的、基本一致的图案,某服饰公司的作品未能达到独创性要求,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典型意义
作品权利人、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往往是著作权纠纷案件的首要争议焦点及难点。权利人通常仅凭形式上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即主张权利,但因登记不作实质审查,容易产生权利瑕疵。本案借助AI智审对某服饰公司作品进行溯源查询,为法院审查、判断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提供了重要参考。法院运用AI智审进行溯源查询,确立“以技术对技术”的审判新范式,确保了“真创新”受到“真保护”。大胆、合理地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使用人工智能查明事实,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也有助于打击“伪原创”和恶意维权,从源头减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