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A公司与B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A公司旗下核心产品C自2020年上市后,凭借出色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在各大电商平台持续热销,积累了较高的商品信誉与品牌声誉。B公司推出同类产品,在其官方直播间宣传销售时将自家品牌多款产品与A公司的产品在价格、参数、售后多方面进行对比,直播人员发表诸如“和某A能比吗?我比他高了太多”“某品牌的版本配置低,到手只有裸机,我们以更低价格提供更高配置”“他们卖得贵是因为钱都花在打广告上”等言论,并展示产品数据对比表展板,展示的数据未采用统一测试方法,部分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商业诋毁及虚假宣传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A、B公司均为C类产品生产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B公司直播间言论提到“某A”以及列举对比的多项产品核心性能参数情况和主销配置均与A公司主打款产品情况完全相符,易使消费者产生指向性联想。将不同检测条件下得出的性能参数直接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得出孰优孰劣的做法,十分片面且有失客观公平。B公司在明知或应知该情况的前提下,仍进行片面、非客观的商品比对宣传,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优于A公司的产品,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此外,B公司传播与A公司产品实际参数和售后服务不相符的误导性信息,发表A公司的商品“贵在广告费上”“价格低会被竞争对手举报打击”等无依据言论,从而影响消费者选择,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声誉,构成商业诋毁行为。鉴于B公司已停止侵权行为,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5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直播带货经营者应树立合法经营观念,恪守法律规范底线,不得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或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直播带货时,商家应注意营销话术,避免绝对化用语,宣传表达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避免使用主观、贬低、拉踩、侮辱性词汇或其他可能引起受众误解的暗示等;在评价竞争产品时应使用客观、公正的评价方式,需保证对比对象、环境、数据的客观性、全面性并有证据支撑,且评价标准需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不得随意引申、曲解,避免直播过程中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