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某运动用品公司、某服饰公司签署《民事和解协议》,协商解决某服饰公司侵害某运动用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某服饰公司承诺如果再次侵权至少赔偿200万元。某运动用品公司2023年6月至10月取证发现某服饰公司在电商平台店铺的商品名称及宣传图片中使用了“L同款”等用语,店铺联系微信账号发布的微信相册及客服发送的微商相册中展示的服装商品名称中有“L新款”等字样,通过该微信账号可购买商品,商品合格证记载生产方系某运动用品公司。该店铺自协议签署后至案涉取证时涉及某运动用品公司品牌的交易成功金额为1562291元。某运动用品公司请求判令某服饰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费用15万元。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服饰公司通过上述微信账号、微信相册、微商相册销售服装,商品名称及宣传页面中使用字样与案涉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案涉商标相同,侵犯了某运动用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某服饰公司使用“L原版面料”等字样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某服饰公司与某运动用品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某服饰公司在作出不再侵权承诺后再次通过隐秘途径销售侵权商品,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金额达150余万元。某运动用品公司要求按照约定再次侵权违约金200万元确定本案某服饰公司应赔偿金额,法院予以支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准确认定了某服饰公司的再次侵权行为。某服饰公司在初次侵权被查处、承诺不再侵权后又以隐秘手段销售侵权商品,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销售金额较大。法院以某服饰公司承诺的高额二次侵权违约金确定再次侵权的赔偿金额,有力惩罚了恶意侵权行为,体现了保护知识产权,严惩恶意侵权的司法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