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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智能科技公司诉C公司等商业诋毁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智能科技公司系从事激光雕刻机研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相关外观设计专利。C公司系在香港注册的一人公司,其在境外电商平台销售与某智能科技公司同类型产品。经公证取证,C公司在产品宣传视频中将其“C”激光雕刻机与其他品牌产品进行外观、效果对比,视频中对比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某智能科技公司专利图片基本一致。此外,其在网站发布文章,以“骗局”等贬损性词汇评价竞品,并推荐自家产品作为“最佳替代方案”。某智能科技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诉请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3万余元。

  调解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为商业诋毁纠纷,具有涉外、涉港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侵权责任认定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C公司在对比视频中虽未指明产品名称,但对比产品外观与某智能科技公司专利图片基本一致,相关公众能够锁定特定产品;其选择性将高等级产品与某智能科技公司低等级产品比对,容易引起性能误认,构成商业诋毁。其网站文章使用“骗局”等贬损性词汇,明显超出正常商业评价范畴,亦构成商业诋毁。一审判决C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期间,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C公司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款及一审诉讼费共计107068元,某智能科技公司不再要求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适用中国法律规制跨境不正当竞争行为、护航高新技术企业出海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明确以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中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充分体现了依法维护中国企业海外合法权益的司法担当。同时,本案原被告均为中国背景企业,却在海外市场通过贬损对方商誉的方式竞争,损害了“中国制造”的整体形象。法院精准认定“隐性比对”构成商业诋毁,有效遏制了变相贬损竞争对手的行为,引导出海企业通过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开展良性竞争,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健康有序出海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