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系全国性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X”的运营方及“X”系列图文商标的权利人。该平台被多地志愿服务主管部门指定为官方志愿服务时长记录平台,具有显著公益属性与社会公信力。郭某于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期间,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多篇文章,多次使用“X”商标标识,宣传“在家刷新志愿时长”等内容,诱导公众通过虚假方式获取志愿服务时长记录并从中牟利。某科技公司经公证取证并发送律师函被拒后,郭某注销了个体工商户主体及涉案微信公众号。某科技公司认为郭某行为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并损害平台公信力,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未经许可使用“X”标识,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服务与某科技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鉴于涉案微信公众号已注销,法院认定郭某已停止侵权,但侵权责任的承担不因侵权主体消亡而免除。郭某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某科技公司商业信誉,更深层次伤害了社会公众对志愿服务事业的信任基础。为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公益诚信环境,法院支持某科技公司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某科技公司自愿主张象征性的一元赔偿,法院予以尊重和支持。法院判决,郭某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49元;在报纸显著位置刊登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中依法适用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维护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公信力的典型案例。传统商标侵权诉讼侧重于停止侵害和经济赔偿,本案判决确立了在特定情况下,基于对公益信用损害的修复需求,赔礼道歉可以成为独立的、必要的责任承担方式。判决将商标保护置于维护社会诚信体系的大背景下,明确指出利用公益平台信誉从事虚假、欺诈行为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司法必须予以矫正,对于审理涉及公益平台、公共信用标识的侵权案件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