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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居公司与某智能公司、刘某、雷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家居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美国某家居公司在中国的经销商,依法注册“A”等商标,经多年推广在家居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刘某、雷某于2022年、2023年在美国注册“美国A家具公司”“A美国睡眠公司”等商标,并授权其在国内设立的某智能公司使用。某智能公司、李某、雷某在店铺、床垫、朋友圈、抖音等渠道使用“美国A家具有限公司”“A美国睡眠集团有限公司”等字样。某家居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攀附其商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请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智能公司等使用了“美国A家具有限公司”“A美国睡眠集团有限公司”,该两公司的字号“A”与某家居公司注册商标中的“A”相同,构成不正当竞争。某智能公司等在案涉店铺、宣传、推广中使用的“A”“美国A家具”等字样,与某家居公司注册商标中的“A”相同;使用的英文商标与某家居公司注册商标中的英文字母相同,仅中间多了一个空格或大小写区别,构成近似,侵害了某家居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一审判决某智能公司、刘某、雷某等停止侵权,并赔偿某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万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打击“境外注册、境内使用”企业名称“傍名牌”“搭便车”的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件。经营者恶意将他人知名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字号,不论该企业注册于境内或境外,只要其商业使用行为作用于我国市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即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予以规制。本案在法律层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遏制“搭便车”行为;在社会层面通过司法指引商业伦理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和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