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文具公司成立于1996年,长期从事文具产品研发、生产与销售,并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了某注册商标。某商贸公司于2018年、2020年在第16类文具商品上注册某商标后,以某文具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并申请冻结某文具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某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期间,某商贸公司还采取向电商平台投诉、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及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等维权方式,导致相关产品被下架、出口受限。某文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某商贸公司赔偿因实施恶意诉讼、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及平台投诉等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某保险公司对其中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贸公司明知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基础存在根本性瑕疵,仍以该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名义以某文具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给某文具公司造成损失。另外,某商贸公司还通过平台投诉、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等措施,对某文具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构成权利滥用,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对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并基于该商标权提起的侵权诉讼、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以及向平台投诉、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等行为进行逐一评判,体现了对知识产权既要严格保护又要防止权利滥用的司法立场,有利于明确维权边界、规范权利行使秩序。生效裁判确认知识产权恶意维权的损害后果并不仅限于诉讼行为本身的影响,对行为人基于不正当权利基础,连续采取的多项维权措施应进行整体评价并依法归责,有效遏制“以维权之名行打压之实”的不诚信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增强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审慎维权的规则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