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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丰某种业科技公司与安徽春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某稻”系依法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水稻品种。安徽丰某种业科技公司经品种权人授权,取得在特定区域内享有生产、销售并以自己名义提起维权诉讼的权利。安徽丰某种业科技公司通过公证方式购买了标注为另一品种名称的水稻种子,包装袋上载明生产经营者为安徽春某种业公司。经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可知,被诉种子样品经检测虽然不符合种子纯度要求,但部分样品个体与授权品种未检出差异位点。安徽丰某种业科技公司遂诉请认定安徽春某种业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混杂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侵害其植物新品种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种子虽存在混杂,但经送检足以证明其中包含有显著比例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仍构成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据此判决安徽春某种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是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的排他独占的利用利益。实践中,侵权人将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进行混杂后并以其他品种名义对外销售,此类“混杂侵权”不同于传统的假冒、套牌行为,具有更强的隐蔽性、迷惑性。该案透过种子成分混杂的外观,准确揭示其仍属于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本质,明确只要侵权种子中含有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即应纳入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释放出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严厉打击变相侵权和隐蔽侵权行为,全力服务种业振兴和农业科技创新的鲜明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