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2024)湘01知行初3号;
二审:(2025)最高法知行终776号
基本案情
徐某是名称为“自助起卧式卧具”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正常缴纳年费,处于有效期内。徐某发现湖南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医疗公司)生产且在网络平台销售的“可孚”起卧式卧具技术方案使用了涉案专利,于2024年7月向某县市监局请求专利行政裁决,确认侵权与否。某县市监局于2024年10月12日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裁决: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驳回徐某的处理请求。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情况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仅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其中一项技术特征,如根据其主张,仅从全面覆盖的侵权判断上已经无法支持其请求,徐某的相关主张与专利侵权判断的全面覆盖原则不符。某县市监局对其余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后得出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结论,虽然结论正确,但是在划分技术特征时未将“与框架固连且设有导向槽的脚板”写入特征B,导致特征B的相应特征在比对时论述有误,本院予以指正。徐某在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时,仍引用的是权利要求1的某项技术特征,而非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其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的主张亦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徐某不服,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生动体现了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规则,对规范专利维权行为、正确审理专利行政裁决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权利人仅主张保护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部分技术特征,违反了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本案在认定行政裁决结论正确的基础上,同时纠正了行政裁决中认定专利侵权错误的部分,维持行政裁决结论,驳回了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不仅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规范专利行政裁决案件审理提供了清晰指引,更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本土民营医疗企业合法权益、激励企业真创新、杜绝虚假维权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