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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顶某公司与湖南泓某公司、某五金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一审:(2025)湘0182民初2676号;

  二审:(2025)湘01民终16567号

  基本案情

  原告广东顶某公司系“Topstrong”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制品等,有效期至2034年5月20日。2024年8月12日,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泓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查明该公司销售假冒“Topstrong”合页597片,其中476片被没收,罚款1万元。经调查,湖南泓某公司从某五金加工厂进货用于酒店装修工程,该厂根据其要求在产品上标注“Topstrong”标识。广东顶某公司对涉案合页进行鉴定,确认非其生产。随后,原告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5万元。另查明,两被告于2023年12月28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某五金加工厂供应特定型号的不锈钢合页。

  审理情况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相同,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Topstrong”标识与原告“Topstrong”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商标相同,被告某五金加工厂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湖南泓某公司虽系将侵权合页用于其承包的酒店装修项目,而非直接向消费者售卖,但该行为本质上是将侵权商品作为其提供的装修服务组成部分,投入商业经营并获取对价,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并且,被告湖南泓某公司要求被告某五金加工厂标注侵权标识,被告某五金加工厂配合生产,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存在明确的深度分工合作关系,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判决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定制+生产+使用”链条式商标侵权案件,经二审维持原判,确立了多项明确具体的裁判规则,充分彰显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导向,具有鲜明的示范引领意义。法院明确将“工程使用”行为视同销售,有效切断侵权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关键渠道,清晰警示工程承包方不得以“仅用于工程”为由规避商标侵权责任,规范工程领域采购行为。同时,确立“定制侵权”连带责任规则,精准认定定制方与生产方构成共同侵权,着重凸显定制方在侵权链条中的主导地位及恶意侵权主观意图,强化侵权责任追究力度。此外,案件审理过程中强化对知名商标的重点保护,充分考量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恶意程度等核心因素,践行恶意侵权加重赔偿的司法导向,切实弥补权利人经济损失。本案还有效衔接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依法采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侵权事实,形成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力,大幅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提升维权效率。该案确立的系列裁判规则,对遏制链条式商标侵权行为、规范工程领域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