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2025)湘0105民初1655号
基本案情
原告抖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抖某公司),其“字某某动”字号多次被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被告长沙巨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某公司)为推广自身培训课程,通过招聘软件招募引流员工,并指使员工在小红书平台发布多篇笔记。其中两篇笔记标题多为“再见字某某动,月薪4w还是离职了”,首图均为一名女性站在突出显示“字某某动Byte Dance”企业名称的背景墙前;同时在笔记置顶评论中自称“原告公司离职员工”,并虚构就职经历,以“招收学员学习计算机技能”为由,将用户引流至微信。后续,被告通过微信向引流用户推销其开设的售价7880元的Python系统培训课程。原告抖某公司认为被告意在借助原告及其关联公司的市场影响力,恶意攀附原告及其关联公司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导致消费者认为宣传推广的课程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其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特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不得再采用类似方式实施上述行为;被告连续15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审理情况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发布“字某某动离职员工”引流信息,利用原告作为知名互联网企业的影响力获取竞争性利益,双方构成竞争关系。被告虚构其员工在原告公司就职的经历,利用原告的知名度误导消费者,属于对服务提供者资质的虚假陈述。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增加了公众的选择成本,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被告已注销涉诉小红书账号,侵权内容已下架,侵权行为已停止。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字某某动”企业字号的知名度、被告行为的持续时间、范围、过错程度及原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子商务领域中,部分市场主体通过“虚构人设”的方式,恶意攀附知名企业商誉、误导消费者交易,进而不当谋取竞争机会与竞争优势,此类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严重扰乱平台经济秩序、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本案作为人民法院针对网络经济背景下不正当竞争新形态的及时回应,精准界定了“虚构人设”攀附商誉行为的不正当竞争属性,不仅有效引导平台经营者坚守诚信经营底线、规范经营行为,更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维护了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既是司法审判积极回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的具体实践,也以司法护企实效,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