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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某影业公司与某某电影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

  一审:(2024)湘0103民初3764号;

  二审:(2024)湘01民终16366号

  基本案情

  1992年3月10日,香港思某影业公司与某某电影厂签订《关于合作拍摄<某某客栈>故事影片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约定联合拍摄《新某某客栈》,大陆拍摄部分由某某电影厂以劳务形式投入150万元,香港拍摄及后期制作资金由思某影业公司负担,协议第七条约定“本片版权,在中国大陆者归甲方(某某制片厂),中国大陆以外者归乙方(思某影业公司)”。影片拍摄完成后,内景拍摄及后期制作由思某影业公司在香港完成,某某电影厂主要负责大陆外景搭建、报批等辅助工作,影片在大陆公映后产生相应收益。2022年,某某集团就案外人改编影片发出侵权通知,主张其享有中国大陆地区全部著作权,思某影业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新某某客栈》在中国大陆的著作权除放映权外归其所有;某某集团提起反诉,请求确认中国大陆地区全部著作权归其所有。

  审理情况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本案应适用内地法律审理,《合作协议书》由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内容不违反当时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已履行报批程序,影片顺利公映,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思某影业公司承担了影片全部现金投入,组建主创团队,完成核心拍摄及后期制作,独自承担商业风险,应认定为唯一制片者;某某电影厂仅提供劳务及辅助性工作,未参与核心创作及资金投入,不构成共同制片者。《合作协议书》签订于1991年著作权法施行后,虽法律规定“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但结合当时合拍片行业惯例、电影商业变现模式及双方实际贡献,“版权”不宜机械理解为完整著作权。考虑到某某电影厂的劳务及报批贡献,双方对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成立共有(按协议约定地域行使);著作人身权及其他著作财产权归唯一制片者思某影业公司所有,符合公平原则及著作权法立法精神。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港电影著作权权属纠纷的典型案件,聚焦上世纪90年代内地与香港合拍片的特殊历史背景、政策环境及行业惯例,核心争议围绕制片者身份认定、历史协议条款解释、著作权权属划分等关键问题展开。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既尊重法律立法沿革与基本原理,又充分考量合拍片的时代特殊性、行业交易习惯及双方实际贡献,明确了合拍片制片者认定应综合资金投入、创作组织、商业风险承担等核心要件的标准,仅提供劳务、辅助性工作未参与核心创作及资金投入的主体,不构成共同制片者。对于历史背景下的合拍片“版权”协议条款解释,应结合当时的法律规定、行业惯例、政策环境及合同目的,避免脱离实际的机械解释,充分考量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著作权权属划分应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贡献与法律规定,著作人身权专属原始制片者,著作财产权的共有范围应与非制片方的实际贡献相匹配,不得超出合理限度。该判决对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合拍片著作权纠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既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市场交易秩序与行业发展现状,为文化产业跨境合作中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助力促进影视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涉港合拍片著作权纠纷的审理,应尊重跨境合作的历史背景,兼顾两地行业惯例与法律规定,平衡权利人合法权益与市场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