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2024)湘01民初862号;
二审:(2025)湘民终203号
基本案情
原告湖南快某公司系某综艺节目的著作权人。被告北京无某公司系“某浏览器”的开发及运营主体。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播放,且在原告多次发函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其行为构成侵权。此外,被告在官网、抖音等平台宣传“全网电视剧免费看”“不用充会员,点开就能免费看”等内容,以免费观看影视内容为噱头吸引用户下载使用,在未支付涉案作品版权费用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提升用户观看盗版内容的体验,抢夺原告平台流量,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被告辩称,其仅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搜索、链接等中立技术服务,涉案功能系行业通用功能,且已在收到原告通知后及时处理相关链接,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缺乏事实依据。
审理情况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营的某浏览器已非局限于提供检索服务的搜索引擎,而系搜索引擎与资源类平台的融合体,相较于传统浏览器,其引发视频类资源侵权的可能性更大,故应负有更高注意义务。综合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对涉案作品的选择和推荐、被告通过提供网盘存储服务扩大了侵权视频的传播范围、被告从其提供“极速播”的服务中获利以及被告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等情况,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帮助侵权。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技术手段帮助侵害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典型案例,对于未来数字文化产业以及互联网服务产业的有序发展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具体而言:一是明晰技术中立与侵权边界,护航未来互联网服务产业规范发展。本案明确,技术中立并非侵权免责的绝对理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享受技术创新带来的商业利益时,必须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平台内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进行必要管控。该裁判导向既避免了过度苛责技术创新,又防止技术被滥用成为侵权工具,引导互联网服务企业在技术研发、功能设计中坚守法律底线,推动互联网服务产业向合规化、高质量方向发展,为未来网络服务技术的创新应用划定清晰边界。二是强化数字内容版权保护,助力未来数字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本案依法保护涉案热门综艺的著作权,严厉惩处帮助侵权行为,不仅填补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更向市场传递了加强数字内容版权保护的明确信号。这有利于激励内容创作主体加大创新投入,打造更多优质数字文化产品,推动数字文化产业与互联网、新媒体深度融合,为未来数字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筑牢版权保护屏障。三是平衡各方利益,构建未来产业良性竞争秩序。未来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本案既充分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互联网服务企业的发展空间,明确了“通知-删除”机制的延伸义务,避免权利人陷入“反复通知、反复侵权”的困境,也防止过度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超出其技术能力的审查义务。该裁判思路有利于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用户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遏制“免费看盗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遏制盗版传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数字内容市场与互联网服务市场良性互动,为构建规范有序的产业发展环境提供清晰司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