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2024)湘01知民初725号;
二审:(2025)湘知民终50号
基本案情
原告浙江禾某公司系名称为“禾某榜店商城系统[简称:禾某商城]V4.0.0”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认为,被告长沙灰某公司未经许可,安装了案涉软件,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及获得报酬权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取证成本及律师费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审理情况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将被诉软件与原告提供的禾某榜店商城软件比对,被诉软件页面代码与权利软件多处相同,且被诉软件代码中显示有“禾某”等信息,两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就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修改权、署名权。关于赔偿损失,根据本院查明事实与最高院公布的相关案例,原告在全国范围内提起了大量诉讼,本院已责令其书面说明诉讼数量和获赔金额情况,并向其释明如不提交可能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但原告仅提供起诉数量,未说明获赔情况。故在本院无法统计所有案件的赔偿情况下,考虑到禾某公司作为原告提出的案件数量大、案件数量剧增以及前案判赔金额总量较大的情况(参考本院作出的判决情况和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情况),尤其是在本院明确要求其说明获赔情况其拒不说明的情况下,本院认为其经济损失已通过大量诉讼的方式得到了填补,故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本案诉讼发生确实是由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引发,为了有效制止侵权,原告针对本案的合理维权开支应由被告承担。同时,本院也明确,不予赔偿不等于放任侵权,故为及时有效制止和震慑侵权行为,本院确定,如被告拒不履行停止侵权的责任,以每日500元计付迟延履行金,以进一步彰显人民法院坚决制裁侵权行为的立场和态度。本院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合理维权开支200元,并明确了不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后果。该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于关联案件披露制度的深入探索,是全省首例以判决的方式明确原告拒不披露关联案件需要承担不利后果的案件。同时,本案亦明确原告承担不利后果不等于放任侵权,为平衡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设定每日500元迟延履行金强化停止侵权判决的执行力,以有力的惩罚手段确保侵权行为得到及时制止,彰显了法院坚决制止侵权的立场。本案有效规制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等行为,维护高效透明的诉讼秩序,为全省法院建立完善关联案件披露规则、统一裁判尺度提供了重要参考,也有利于营造诚信诉讼、公平竞争的市场法治环境,以司法实效护航企业安心经营、放心创新,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